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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正确使用国徽?

来源:system   发布时间:2025-08-20 17:27:53   

导读:以中华人民共和国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、协定,国家驻外使馆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领事、经济、商务、军事、文化、科技、教育等业务主管部门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正确使用方法如下:

下列人员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、信笺、信封、请柬、贺卡、赠礼卡等,应当印有国徽图案:

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副主席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、副委员长

国务院总理、副总理、国务委员

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、副主席

最高人民法院院长

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

外交部部长

国家和政府的特使

国家驻外使馆、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

外交部副部长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,可以印有国徽图案。

下列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、信笺和信封,应当印有国徽图案: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
国务院

中央军事委员会

最高人民法院

最高人民检察院

外交部

国家驻外使馆、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

下列机构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:

外交部办公厅和有关业务部门

国务院各有关部、委外事司(局)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

计划单列市、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

国家驻外使馆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领事、经济、商务、军事、文化、科技、教育等业务主管部门

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和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机关

以中华人民共和国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、协定,可以加封刻有国徽图案的火漆印。

以上内容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和《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》的规定整理的,具体使用时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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