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system 发布时间:2025-08-20 17:27:53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正确使用方法如下:
下列人员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、信笺、信封、请柬、贺卡、赠礼卡等,应当印有国徽图案:
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副主席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、副委员长
国务院总理、副总理、国务委员
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、副主席
最高人民法院院长
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
外交部部长
国家和政府的特使
国家驻外使馆、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
外交部副部长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,可以印有国徽图案。
下列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、信笺和信封,应当印有国徽图案: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国务院
中央军事委员会
最高人民法院
最高人民检察院
外交部
国家驻外使馆、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
下列机构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:
外交部办公厅和有关业务部门
国务院各有关部、委外事司(局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
计划单列市、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
国家驻外使馆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领事、经济、商务、军事、文化、科技、教育等业务主管部门
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和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机关
以中华人民共和国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、协定,可以加封刻有国徽图案的火漆印。
以上内容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和《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》的规定整理的,具体使用时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。